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,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,可以减免所得税,增值税,或成本抵扣。具体办法如下:
(一)所得税: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(四)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、减免企业所得税,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,居民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二)技术开发费抵扣: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%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。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,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。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用的150%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,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.5%以内的,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(三)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: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,包括新产品设计费,工艺规程制定费,设备调整费,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,技术图书资料费,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,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,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,设备的折旧,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,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,在按规定实行的100%扣除基础上,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%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。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,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,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
(四)成本抵扣:
1、设备折旧:
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,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下的,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,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,但不提取折旧;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上的,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。
2、奖酬金
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,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,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,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。
(五)增值税:
1、嵌入式软件(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并随同一并销售,构成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)不属于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[2000]25号)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。(财税字[2005]165号)
2、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、维护费、培训费等收入,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,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,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、技术服务费、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。(财税字[2005]165号)
3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,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,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。(财税[2005]165号)
4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,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、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,不征收增值税。(财税字[1999]273号)